青海华鼎及董事长于世光等收警示函 收入确认不准确
2022-12-30 19:00:47

北京12月30日讯 昨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青海证监局关于对青海华鼎(600243)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世光、肖善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青证监措施字[2022]5号)。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青海证监局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华鼎”,600243.SH)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收入确认不准确

青海华鼎控股子公司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丰文化)对于承接的大型活动专业设计及制作业务、亮化工程项目,管理层根据履约进度确认项目业务收入。经查,锐丰文化2021年部分项目履约进度会计估计存在偏差,导致收入确认跨期,2021年多计营业收入1720.25万元、多计净利润359.40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规定。公司2021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对子公司的管控存在缺陷

2021年8月,青海华鼎收购锐丰文化70%股权后,对锐丰文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管控不到位,未按锐丰文化《公司章程》规定,按期委派财务总监,未能及时发现及整改锐丰文化工程项目管理、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十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于世光作为青海华鼎董事长、时任首席执行官,肖善鹏作为青海华鼎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青海证监局决定对青海华鼎、于世光、肖善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记者查询,于世光于2004年12月19日至今担任青海华鼎董事长、2016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19日担任首席执行官;肖善鹏于2011年5月至2020年11月担任青海华鼎财务总监。

青海华鼎于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显示,2022年12月25日,安吉十样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青海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及其现有股东签署了《增资协议》。同时,王封与于世光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王封作为十样锦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溢峰科技以及与于世光形成一致行动关系拥有上市公司13.33%表决权,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于世光、朱砂夫妇变更为王封。

青海华鼎官网显示,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8年,于2000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243),截止目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30家,主要分布于青海省、广东省和苏州市,现总股本为43885万股,总资产达19.56亿元。公司主要从事机床产品、电梯配件、照明设备等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责令公开说明;(五)责令定期报告;(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青海证监局关于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世光、肖善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世光、肖善鹏: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华鼎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收入确认不准确

青海华鼎控股子公司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丰文化)对于承接的大型活动专业设计及制作业务、亮化工程项目,管理层根据履约进度确认项目业务收入。经查,锐丰文化2021年部分项目履约进度会计估计存在偏差,导致收入确认跨期,2021年多计营业收入1720.25万元、多计净利润359.40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规定。公司2021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对子公司的管控存在缺陷

2021年8月,青海华鼎收购锐丰文化70%股权后,对锐丰文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管控不到位,未按锐丰文化《公司章程》规定,按期委派财务总监,未能及时发现及整改锐丰文化工程项目管理、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十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于世光作为青海华鼎董事长、时任首席执行官,肖善鹏作为青海华鼎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青海华鼎、于世光、肖善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公司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海证监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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