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3、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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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5、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6、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7、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8、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9、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10、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
11、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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