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87条对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做出了规定。该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定作人利益,并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任意解除权应限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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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有什么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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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李佳芮律师解答:
当定作人不再需要承揽人加工的工作成果时,赋予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以使承揽人的工作不再继续,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有三大限制条件:
1、解除应有效通知到承揽人;
2、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到达承揽人,承揽人已完成工作成果后,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仍需支付相应报酬;
3、如因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李佳芮律师解析: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在合同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享有合同的随时解除权,定作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以直接起诉的方式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其该项诉讼主张应予支持。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随时解除权的行使仍需遵守必要的法定限制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承揽合同因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后,承揽人要求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以定作人对合同解除存在过错为前提。定作人有正当理由行使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行使任意解除权一方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范围,法律并未将可得利益损失排除在外,尤其对于商事承揽合同而言,双方作为经济市场的交易人,更应诚信、审慎的履行合同,因自身原因行使任意解除权造成对方损失的,其赔偿范围不应只限于实际损失,而应将可得利益损失考虑在内。
承揽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是定作人出于自身原因主动行使任意解除权所致,其应对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承揽人应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而承揽人未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李佳芮律师简介
擅长处理各类侵权、合同、婚姻继承及刑事纠纷案件,实践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