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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化名)是某公司员工,因其产假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她无法通过生育保险基金列支生育津贴,而公司仅依据较低标准向李玲支付产假工资。李玲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要求公司向其补足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近日,海淀法院判决公司向李玲支付产假工资差额15820元。
李玲诉称,其于2010年12月31日入职公司,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其于2020年2月16日分娩,产假期间为128天,但产假期间,公司每月仅向其发放工资4000余元。因公司在其产假前即断缴生育保险,李玲无法申领生育津贴,因此,要求公司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20000元。
公司代理人表示,因公司经营困难,所以存在断缴生育保险的情况,并非恶意拒缴。李玲休产假期间,长达数月并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向其发放的工资并未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存在差额。同时,生育津贴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列支,不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李玲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记载,公司仅为李玲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6月,此后一直处于断缴状态,致使李玲无法通过生育保险基金列支生育津贴,则应由公司按照李玲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通过双方均无异议的工资支付记录可见,公司未足额向李玲支付产假工资,所以应按照李玲产假前每月8000元的工资标准,向其补足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15820元,对于超出该数额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