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观速讯丨潮声丨父女赖车32小时,中国式调解究竟管不管用
2023-05-24 23:39:02 潮新闻

潮新闻讯 因对网约车司机服务不满发生纠纷,乘客父女二人赖在车上32小时,不仅把自己送进了派出所,还上了热搜。


【资料图】

5月20日,杭州公安发布警情通报,已对赖车父女行政拘留。不少网友对此感到不解:司机先后两次报警,警察为什么只调解?为什么不第一时间强制“上手段”?

图源杭州公安微博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旭勇告诉潮新闻记者,与其他国家相比,我们特别重视调解,调解的类型多、范围广。比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前和诉中调解,还有家长里短的民间调解......

中国式调解管用吗?数据给出了有力的答案:据司法部2022年统计,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90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已成为诉讼外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的重要方式。

老祖宗传下来的方法

调解制度自古有之,这是老祖宗传下来的方法。

早在西周时期,《周礼·地官》所载官名中记有“调人”,就是专门负责调解事务的官员,“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秦汉以后,官府中的调解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如秦汉的啬夫,唐代的里正、坊正,宋代的保甲长等,这些基层小吏都负有调解的职能。到宋代,主要形成了三种调解方式:官府调解、官批民调与乡党宗族调解。

我们经常能在古装剧中看到乡党宗族调解的场景。比如出现夫妻和离、兄弟分家这样的事,往往会请当地士绅、族长等有威望的人出面调停。他们不仅是调解员,还是公证员,双方意见统一后,调解人要在文书上签字,作为见证。

在杭州留下古街,就有一座“申明亭”,正是明朝洪武年间设立的民间调解纠纷之所。直到新中国成立前,留下镇的士绅解决民间纠纷时仍选在申明亭茶馆,当地居民都可以旁听公断。

为什么几千年过去,调解制度一直存在?究其根本,是由中国人“以和为贵”的文化观念决定的。

对于安土重迁的古时中国人来说,世世代代生活在一个小范围的“熟人社会”中。如果遇到纠纷就“告官”,是一种伤和气、损面子的举动,并不利于融入社会。

有专家研究指出,孔子倡导“无讼”,也就是说通过礼治、教化等手段使民众恪守本分、相安无事,而不是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和儒家追求的“大同社会”是一脉相承的。

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更多是为了教化人们通过克制隐忍、回避矛盾的方式来暂时搁置纷争。如今,调解之所以能被传承下来,是受到“有事好商量”“找人评评理”的传统习惯所影响,是一种更为平和的维权方式。

“老娘舅”也各有不同

目前,我国的调解体系通常有四种不同的形式: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仲裁调解。

行政调解,一般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民事纠纷等进行的调解,比如这次赖车事件中警察所做的调解。还有浙江创新建设的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也承担了行政调解的职能。

法院调解比较特殊,是打官司过程中的调解。一般由法院主持,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通常对于婚姻案件,法院调解往往是必经的程序。比如最近刚刚收官的律政剧《平凡之路》中,就讲述了好几个不同类型的离婚案例,大部分以调解为结局。

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对中国古代调解形式的传承优化,也是基层治理的方式。我们常见的社区“金牌调解师”“闲人马大姐”,都是人民调解员的代表。

“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李玉峰,是河北平山县“李玉峰调解室”的创始人。据此前媒体报道,当了十几年人民调解员的他,协助法院调解各类民事纠纷300多件,化解民间各种经济、劳务纠纷200多件。

李玉峰经手调解的案件,有因抢地矛盾引发的村民斗殴,也有建筑工人的工伤赔偿纠纷,对他来说,“案结事了”并不是最终目的,跟踪回访显示,经他调解的纠纷案件,全部无反弹,有的还对周边类似案件起到了示范效果。

李玉峰的故事,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优势。他通过这种形式灵活的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避免纠纷升级,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调解也是依法办事

“就应该早点处罚!而不是和稀泥!”不少网友对警察在赖车事件中的处理方式感到不满。

张旭勇教授告诉潮新闻记者,首先,这件事前期属于网约车服务合同纠纷,警察不宜强制介入。即使后来当事人出现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警察也可以调解处理,如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协议,可不予处罚。调解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才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所以说,警察调解并不是“和稀泥”,也是依法办事。

我国之所以重视、倡导调解,是因为这种方法有很多优点。“相比于打官司,调解是一种更加省钱、省时、省力的方式,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推进矛盾的解决。法院调解、仲裁调解将许多案件结束在开庭前或判决前,可以让司法机关集中更多精力解决重大疑难案件,提高了司法质量与效率。”张旭勇说。

特别是对于家庭矛盾,更适合调解。张旭勇说:“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其实有些家务事就不应该由‘清官’来断,因为这些家庭纠纷对社会危害不大,调解的目的是修复关系,不让双方结下怨仇,从而导致矛盾升级。”

其实,在纠纷之外的很多基层治理场景中,我们也能看到调解智慧的运用。以加装电梯为例,一边是上下楼不便,需要被关心照顾的老年人,一边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低楼层住户,这其中的矛盾何解?杭州就创新了“加装电梯听证会”模式,将政府、社区、律师、电梯公司、业主、调解员邀请到一起,大家坐下来互道心声,答疑解惑,共同商议一个折中的方案。

“调解要把握好范围和度。”张旭勇教授认为,严重触犯法律,危害公共秩序安全的案件就不适合调解,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适合调解的案件也要注意平衡双方利益,还要把握好调解的节奏,不能偏也不能拖,不然就会出现“越调越乱”的情况,进而危害公共秩序。

潮新闻讯 因对网约车司机服务不满发生纠纷,乘客父女二人赖在车上32小时,不仅把自己送进了派出所,还上了热搜。

5月20日,杭州公安发布警情通报,已对赖车父女行政拘留。不少网友对此感到不解:司机先后两次报警,警察为什么只调解?为什么不第一时间强制“上手段”?

图源杭州公安微博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旭勇告诉潮新闻记者,与其他国家相比,我们特别重视调解,调解的类型多、范围广。比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前和诉中调解,还有家长里短的民间调解......

中国式调解管用吗?数据给出了有力的答案:据司法部2022年统计,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90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已成为诉讼外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的重要方式。

老祖宗传下来的方法

调解制度自古有之,这是老祖宗传下来的方法。

早在西周时期,《周礼·地官》所载官名中记有“调人”,就是专门负责调解事务的官员,“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秦汉以后,官府中的调解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如秦汉的啬夫,唐代的里正、坊正,宋代的保甲长等,这些基层小吏都负有调解的职能。到宋代,主要形成了三种调解方式:官府调解、官批民调与乡党宗族调解。

我们经常能在古装剧中看到乡党宗族调解的场景。比如出现夫妻和离、兄弟分家这样的事,往往会请当地士绅、族长等有威望的人出面调停。他们不仅是调解员,还是公证员,双方意见统一后,调解人要在文书上签字,作为见证。

在杭州留下古街,就有一座“申明亭”,正是明朝洪武年间设立的民间调解纠纷之所。直到新中国成立前,留下镇的士绅解决民间纠纷时仍选在申明亭茶馆,当地居民都可以旁听公断。

为什么几千年过去,调解制度一直存在?究其根本,是由中国人“以和为贵”的文化观念决定的。

对于安土重迁的古时中国人来说,世世代代生活在一个小范围的“熟人社会”中。如果遇到纠纷就“告官”,是一种伤和气、损面子的举动,并不利于融入社会。

有专家研究指出,孔子倡导“无讼”,也就是说通过礼治、教化等手段使民众恪守本分、相安无事,而不是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和儒家追求的“大同社会”是一脉相承的。

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更多是为了教化人们通过克制隐忍、回避矛盾的方式来暂时搁置纷争。如今,调解之所以能被传承下来,是受到“有事好商量”“找人评评理”的传统习惯所影响,是一种更为平和的维权方式。

“老娘舅”也各有不同

目前,我国的调解体系通常有四种不同的形式: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仲裁调解。

行政调解,一般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民事纠纷等进行的调解,比如这次赖车事件中警察所做的调解。还有浙江创新建设的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也承担了行政调解的职能。

法院调解比较特殊,是打官司过程中的调解。一般由法院主持,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通常对于婚姻案件,法院调解往往是必经的程序。比如最近刚刚收官的律政剧《平凡之路》中,就讲述了好几个不同类型的离婚案例,大部分以调解为结局。

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对中国古代调解形式的传承优化,也是基层治理的方式。我们常见的社区“金牌调解师”“闲人马大姐”,都是人民调解员的代表。

“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李玉峰,是河北平山县“李玉峰调解室”的创始人。据此前媒体报道,当了十几年人民调解员的他,协助法院调解各类民事纠纷300多件,化解民间各种经济、劳务纠纷200多件。

李玉峰经手调解的案件,有因抢地矛盾引发的村民斗殴,也有建筑工人的工伤赔偿纠纷,对他来说,“案结事了”并不是最终目的,跟踪回访显示,经他调解的纠纷案件,全部无反弹,有的还对周边类似案件起到了示范效果。

李玉峰的故事,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优势。他通过这种形式灵活的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避免纠纷升级,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调解也是依法办事

“就应该早点处罚!而不是和稀泥!”不少网友对警察在赖车事件中的处理方式感到不满。

张旭勇教授告诉潮新闻记者,首先,这件事前期属于网约车服务合同纠纷,警察不宜强制介入。即使后来当事人出现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警察也可以调解处理,如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协议,可不予处罚。调解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才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所以说,警察调解并不是“和稀泥”,也是依法办事。

我国之所以重视、倡导调解,是因为这种方法有很多优点。“相比于打官司,调解是一种更加省钱、省时、省力的方式,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推进矛盾的解决。法院调解、仲裁调解将许多案件结束在开庭前或判决前,可以让司法机关集中更多精力解决重大疑难案件,提高了司法质量与效率。”张旭勇说。

特别是对于家庭矛盾,更适合调解。张旭勇说:“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其实有些家务事就不应该由‘清官’来断,因为这些家庭纠纷对社会危害不大,调解的目的是修复关系,不让双方结下怨仇,从而导致矛盾升级。”

其实,在纠纷之外的很多基层治理场景中,我们也能看到调解智慧的运用。以加装电梯为例,一边是上下楼不便,需要被关心照顾的老年人,一边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低楼层住户,这其中的矛盾何解?杭州就创新了“加装电梯听证会”模式,将政府、社区、律师、电梯公司、业主、调解员邀请到一起,大家坐下来互道心声,答疑解惑,共同商议一个折中的方案。

“调解要把握好范围和度。”张旭勇教授认为,严重触犯法律,危害公共秩序安全的案件就不适合调解,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适合调解的案件也要注意平衡双方利益,还要把握好调解的节奏,不能偏也不能拖,不然就会出现“越调越乱”的情况,进而危害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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