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高炉绿色低碳升级改造项目拟进行审查的公示,详情如下:
项目名称:高炉绿色低碳升级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安南路188号淮钢现有厂区
【资料图】
建设单位: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淘汰厂区现有4座小高炉(2座450m3和2座580m3)和辅助设施,合计炼铁合规产能244万吨/年;新建2座大高炉(每座均为1350m3)及其配套设施,建成后全厂炼铁合规产能为244万吨/年,炼铁产能维持不变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采取两次网上公示、两次当地报纸公告、现场公告和将公众参与调查表公示在网上,对受项目影响范围内的公众开展了公众参与调查工作,目前未收到公众参与调查表反馈。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于2022年3月1日在淮钢特钢网站进行了第一次公示;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后,于2022年7月28日在淮钢特钢网站进行了征求意见稿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7月28日起的10个工作日。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在扬子晚报进行了两次报纸公示(7月29日、8月5日);因报告内容发生变化,于2023年1月18日在淮钢特钢网站进行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在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在扬子晚报进行了两次报纸公示(2023年2月2日、2月3日)。两次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在项目所在地以及周边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如福田社区、新闸村、关城社区、枚皋路社区、清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先锋村、马头镇、陶闸村等敏感目标)进行了征求意见稿现场张贴公告。两次公示期间未有公众前来查阅征求意见稿,也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和信息。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废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同时应满足《关于印发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函》(苏大气办〔2018〕13号)中超低排放要求。炼铁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4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厂界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3、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净循环系统排水作为浊环水系统用水,用于高炉冲渣,浊环水系统无废水产生排放,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不新增全厂排水量。
4、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毗邻道路和内河航道(京杭大运河)两侧区域达到4a类标准。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6、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库、炼铁单元水冲渣等浊环水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7、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建立隐患清单并确保整改到位。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范应严格落实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要求,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在项目投入生产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8、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在1#和2#高炉车间分别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目标。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11、应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要求开展现有部分装置及设备拆除,确保所有拆除产物、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理处置,确保生态环境安全。